信托类型


信托本身极为灵活。它可以采取多种法律形式和有着多种实际用途。以下是最常见的法律形式:

01
裸信托 — 在“裸信托”或“简单信托”下,受托人代表对资产拥有绝对和直接权利的受益人持有资产的合法所有权。受托人通常不需要积极履行任何职责。设立裸信托可采取口头形式,但通常借助于被称为“信托声明书”的简单文件创建。裸信托一般适用于将资产转让给不具备处理资产法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裸信托也适用于委托人希望保密收购股份的情况。出于税收目的,裸信托是“透明”的,因此受益人而并非受托人仍须负责缴纳产生的任何税收。
02
全权信托 — 全权信托的受托人可按自己决定的方式或比例,为特定受益人的利益支付或使用信托的收入和/或资金。受益人在信托资产中无任何权益,也不得强迫受托人行使对其有利的自由裁量权。为了方便受托人,信托委托人通常会提供一份“意愿备忘录”,详细说明其信托资产分配意愿。建立全权信托的税务影响重大,因此应始终获得专业的税务咨询意见。
03
固定权益信托 — 固定权益信托(亦称作“持有权益”信托或“终身权益”信托)的受托人在资产分配方面没有自由裁量权。信托受益人对信托收入或资金的特定部分拥有预先确定的固定权益。受益人可在特定时期内(例如他们的一生)获得信托收入。在“有限权益”期限届满时,信托资产将自动且绝对授予指定受益人。委托人亦可在资产最终归属之前规定一系列有限权益。

信托设立地点


世界上许多不同的国家/地区都颁布了信托法律,但法律的质量和适用性大相径庭。在选择设立信托的最佳司法管辖区时,必须注意该司法管辖区应当具备:

01
优良的信托传统
02
英国普通法体系
03
享有盛誉的信托业务
04
现代法律制度,包括现代信托理念
05
信托税赋少或免税

不建议选择法律或政治的不确定性,或法院或专业人士信托经验有限的司法管辖区。某些司法管辖区虽然以专业性著称,但并未跟上现代信托法律制度的步伐,无法为信托资产提供额外的利益和保护,或者因高赋税制度而并不合适。

Sovereign 推荐直布罗陀、香港、根西岛、马耳他、新加坡、塞浦路斯、毛里求斯、英国和马恩岛为是最佳选择,并且 Sovereign 已获充分许可,可在所有这些司法管辖区担任专业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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