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注册处1月份公布的统计数据,新成立的本地公司总数为145,053家。截至2024年底,根据《公司条例》注册的本地公司总数达1,460,494家,比2023年增加了29,736家,数量创历史新高。
此外,2024年还有1,079家非香港公司(分公司)在香港设立了营业地点,并根据《公司条例》进行注册。截至去年年底,注册非香港公司的总数为15,126家,比2023年增加了2%,这也是历史新高。
在某些情况下,一家非香港公司在香港注册分公司,比成立一家新的香港公司具有明显的优势。
分公司可以直接进入香港市场及接触潜在客户,但分公司被视为母公司的延伸,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因此一般来说,母公司需承担香港分公司的全部债务和负债责任。
分公司通常与香港注册公司一样,需要承担相同的法律和税务后果,但只需遵守香港《公司条例》中的有限条款,并可能享有以下好处:
- 简化的设立程序——与设立全资子公司相比,设立分公司可能更加快捷、简单。
- 更具成本效益——与子公司相比,分公司可能更具成本效益,尤其是在初始设立成本方面。
- 更强的品牌影响力——以母公司的名义运营可以提高品牌在香港的知名度和可信度。
在香港,拥有香港分公司的外国公司在转让股份時,无需缴纳印花税。分公司亦无需进行独立审计。此外,分公司只需通知香港公司注册处其已不再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即可轻松终止业务运营。
分公司必须根据《公司条例》第16部分,向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为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非香港公司。注册必须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后一个月内完成。
注册表格应包括外国公司的以下详细信息:
- 公司名称
- 注册地
- 设立营业地点的日期及其地址
-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的地址
- 公司秘书和董事的资料、委任日期和详情
- 获委任接收法律程序文件的本地“获授权代表”的资料
- 海外注册办事处和主要营业地点的详情
该表格必须附有对外国公司的组织作出规定的文书、公司注册证明书、已填妥的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及其最近期发表的帐目的经核证副本。如果外国公司注册地的法律没有要求提供最新公布的财务报表,或者公司成立不足18个月且尚未公布财务报表,则可免于提供最近期发表的帐目的经核证副本。
获得批准后,香港公司注册处将颁发非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和商业登记证。注册后,外国公司有义务向香港公司注册处和商业登记处通知其公司资料变更,以及提交年度申报表,并附上最新的财务报表(如适用)。
外国公司只要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就必须委任获授权代表,且在停止营业后仍须再委任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