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可变资本公司


为了进一步推动新加坡成为全服务国际资金管理中心,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和新加坡会计和企业管理局(“ACRA”)于 2020 年 1 月公布了可变资本公司的框架。

新加坡新近推出的可变资本公司是专为投资基金量身定制的公司类型,将为新加坡基金经理优化在新加坡境内注册基金及确立基金结构提供选择。与新加坡公司、有限合伙和单位信托等标准企业类型相比,可变资本公司结构通过采用伞型子基金的结构和较为宽松的资本保全要求,为投资基金提供更大灵活性的企业结构设计。

一些传统的基金结构因受制于单一投资目标,因此缺乏多元性。可变资本公司的一个主要优势在于可作为独立的单一基金或含多个子基金“伞型实体”成立,从而满足不同投资目标、投资者、资产与负债需求。

可变资本公司的应用


可变资本公司是一种广泛适用于投资基金的公司结构,为基金经理提供更大的运营灵活度和节省成本。特别是,可变资本公司在股份发行/赎回和股息支付方面有着更大的灵活性,在实现成本效益的同时,子基金可共享相同的服务提供商和托管人,但有独立的资产和负债。

基金经理能通过传统和另类策略,以及作为开放式或封闭式基金,组建投资基金。对冲基金常采用的开放式基金允许投资者酌情赎回投资,而私募基金常用的封闭式基金限制投资者在基金运作周期内赎回投资。

基金经理可注册新的可变资本公司,或将现有的投资基金在新加坡转换为可变资本公司,其结构需类似才可进行迁册。新加坡可变资本公司将成为亚洲,乃至全球的首选引资载体。

可变资本公司可融入几乎所有既定集团结构,其核心就是新加坡公司。可变资本公司提供强大的治理和运营框架,并因此适用于涉及多个利益相关者的大型家族,从而为跨代财产规划汇集资源。新加坡已明确表示将通过积极管理家族办公室,吸引和帮助大型企业和财富家族。

可变资本公司的关键特色


1.可变资本公司的结构

可变资本公司可作为独立的实体(与公司相仿)或附有多个子基金的伞型实体注册成立。

在伞型结构中,可变资本公司的各子基金有着不同的股东和投资目标,并且子基金的资产和负债相互独立,从而防止任何传染问题。子基金可在可变资本公司的其他子基金持股,使家族成员投资者能投资于他们认为合适的结构。

这种子基金结构实现了在同一集团结构下,多家公司和信托使用同一家可变资本公司。可变资本公司可共用董事会、基金经理、审计师和其他行政管理代理人,实现极大的规模效应。可变资本公司可首先采取独立基金的形式,建立单一的股东和资产池,并随后加入子基金。

 

2.税项

为了获得新加坡国税局(“IRAS”)和其他国际税务机关的新加坡税务居民认定,新加坡可变资本公司必须在新加坡由持牌新加坡基金经理管理及控制。

就税务目的而言,可变资本公司将被视为公司和单一实体,使之符合新加坡庞大的协定和避免双重课税协定网络所要求的资格,从而规避税务影响,包括由其他司法管辖区征收的预扣税。与在没有避免双重课税协定的离岸司法管辖区(如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的结构相比,这是新加坡可变资本公司的关键差异之一。

新加坡基金(以新加坡居民基金计划和特级基金免税计划为主)可享有的税收优惠均适用于可变资本公司,而基金经理则可享受金融业税收激励计划,基金可获得商品及服务税(GST)减免。

 

3.相关的服务提供商

企业须委任以下服务提供商进行可变资本公司的注册和管理:

负责管理可变资本公司的新加坡持牌基金经理,以及负责投资决定的投资组合管理公司。请注意,一些基金经理可同时执行这些管理工作

负责必要的基金估值(资产净值计算)、向投资者报告及进行买卖的新加坡基金管理人

负责注册可变资本公司、担任公司秘书和提供注册办事处,以及注册集团结构内任何其他必要公司实体的新加坡公司秘书

负责根据相关的新加坡准则呈报财务报表的新加坡审计师;新加坡服务提供商

 

4.其他结构迁册成为新加坡可变资本公司

近年来,全球涌现了从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等传统离岸司法管辖区迁入如新加坡等“在岸”结构的风向。这一转变是由于近年来各国政府引入了使金融结构更为透明和实质化的监管制度。这包括:“统一报告准则”(CRS)、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FATCA)和经合组织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

关于可变资本公司的立法为新加坡迁册结构提供了渠道。在向新加坡迁册时,需要考虑的一些关键因素包括:

为投资者将公司结构转为稳健和受监管司法管辖区的在岸结构。

获得新加坡广泛避免双重课税协定的网络,在基金进行现有的国际投资时提供规避预扣税的帮助。

形成经济实质和/或在新加坡确立基金的税务居民身份。

 

5.可变资本公司可持有的资产和能投资于可变资本公司的投资者

对于由新加坡公司可持资产的类型或位置,或投资者的位置或类型并无任何限制,但须考虑标准的反洗钱和合规问题。

此外,企业还可通过注册实体,帮助可变资本公司持有资产或投资者投资于可变资本公司。此类实体包括特殊目的公司(SPV)、信托或组合型基金。例如,企业可通过控股公司持有可变资本公司的资产,从而在控股公司层面上出售或转移这些资产,而不会影响可变资本公司的持股比例。除此之外,投资者可选择通过另一种结构(如信托)持有他们在可变资本公司的股份以实现传承,或在公司持股(适用于为投资者避免高税赋的司法管辖区)。

Sovereign Group


Sovereign 为有意在新加坡注册可变资本公司的客户提供全方位的咨询服务。Sovereign 将管理从注册指导到为客户引荐关键服务提供商的整个项目流程,通过其专家委员会提供进一步的专业支持,促成变动资本公司的设立和自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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