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富麟(香港) - 公司秘书服务

香港规定私人公司必须委任一名公司秘书,并至少有一名自然人董事。我们为您提供法定记录维护、会议安排及合规支持,确保全面符合公司注册处的相关要求。通过我们在香港的公司秘书服务,助您实现高效、规范的公司治理。

香港公司秘书服务


香港私人公司必须设有一名公司秘书,并至少有一名董事为自然人(个人)。唯一董事不得同时担任公司的公司秘书;若某公司秘书为一家公司,而该董事同时也是该公司的唯一董事,则该公司亦不得担任公司秘书。

香港上市公司及香港担保有限公司必须至少有两名董事和一名公司秘书。法人团体不得被委任为公司的董事。

如公司秘书为自然人,通常须居于香港;如为法人团体,则其注册办事处或营业地点必须设于香港。《公司条例》并无规定董事必须为香港居民。

作为公司的高级人员,公司秘书对公司负有受信责任以及谨慎和技能责任。公司秘书亦须履行法律对公司所有高级人员所规定的职责。公司秘书的一般职责包括:

01
维护和更新公司的法定登记册。
02
组织董事及股东会议。
03
发出会议通知。
04
出席会议、记录会议内容并保存会议纪要。
05
向公司注册处提交表格和文件。
06
续期香港公司的商业登记证。

此外,公司秘书通常会副署每一份加盖公司印章的文件,并处理股份转让、保管公司簿册,以及向香港公司注册处递交文件并作出必要申报,包括提交账目和周年申报表。

香港上市公司


对于香港上市公司,公司秘书还将负责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要求、管理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并确保符合香港企业管治守则的规定。

公司秘书协助主席推动最高标准的公司治理,并在适当情况下促进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有效运作。

公司秘书就董事会/委员会事务向主席汇报,并就行政事务向首席监管官汇报。公司秘书的委任和免任属于董事会整体的职责范围。

所有董事均应可直接获得公司秘书的意见和服务,以持续履行其职责和责任。

上市公司秘书的主要职能包括:

  • 协助主席确保董事会以及非执行董事与管理层之间能够及时、适当地传递信息,使董事能够履行其职责。
  • 确保每一位董事均遵守董事会政策和程序,以及所有适用规则和法规。
  • 确保准确记录董事会/委员会会议的程序、讨论和决议。
  • 就治理事项向董事会提供独立、公正的意见。
  • 向董事会提供有关监管、企业管治及企业社会责任事项、新法规以及董事职责和义务的更新。
  • 协助董事入职及专业发展。
  • 通过多种方式促进与股东的沟通,包括周年股东大会、通函及定期报告。

香港企业管治制度的一个重要基础是企业管治守则,该守则列明指引,要求董事征询公司秘书的意见,以确保遵循董事会程序以及所有适用法律、规则和法规。

确保您的香港公司保持全面合规

香港公司法定申报


根据香港监管框架,香港有限公司及其高级人员须确保按照《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的要求,及时向香港公司注册处提交法定申报。

公司注册处负责执行和管理《公司条例》。其职责包括为本地有限公司的注册成立,以及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成立并已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营业地点的非香港公司的注册提供服务。

如公司未能遵守《香港公司条例》的要求,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可能被检控;一经定罪,可被处以失责罚款。

香港有限公司在注册成立后须提交的主要文件及其主要持续义务包括:

01
召开周年股东大会。
02
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周年申报表。
03
商业登记续期——续期公司的商业登记证。
04
年度审计及账目——编制并提交财务报表。
05
利得税报税表——向税务局提交报税表。

周年股东大会


根据新《公司条例》(第622章),公司必须就每个财政年度而非每个公历年度举行周年股东大会,并须在以下期间内举行:

  • 担保有限公司或非上市公司附属公司的私人公司,须在其会计参照期结束后九个月内举行。
  • 任何其他公司,须在其会计参照期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

周年股东大会的通知期至少为21天。任何其他股东大会的通知期,有限公司至少为14天,无限公司至少为7天。如公司的章程细则规定较长的通知期,则会议通知必须符合该较长期间的要求。

在以下情况下,公司无须举行周年股东大会:

  • 如会议上须处理的所有事项均已通过书面决议完成,且须在会议上提交或出示的文件副本已于该书面决议传阅日期或之前提供予公司的每名成员。
  • 单一成员公司无须举行周年股东大会。
  • 公司可通过全体成员通过的书面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免除举行周年股东大会的要求。
  • 不活动公司可豁免举行周年股东大会的要求。

新《公司条例》规定,在符合公司章程细则任何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使用任何技术,在两个或以上地点举行股东大会,使不在同一地点的成员能够在会议中聆听、发言及投票。

周年申报表提交


周年申报表(表格 NAR1)是所有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均须向公司注册处提交的法定文件。提交周年申报表的义务适用于:

  • 在香港注册成立的私人公司。
  • 上市公司,须遵守更严格的规定。
  • 担保有限公司。
  • 在香港设有注册营业地点的非香港公司。

周年申报表的核心资料包括公司的:

  • 注册办事处地址。
  • 董事的全名及详情。
  • 公司秘书的资料。
  • 股东姓名及持股详情。
  • 股本及公司类型资料。

即使公司此前向公司注册处登记的周年申报表所载资料没有任何变更,公司仍须提交周年申报表。这可确保公司的公众记录保持准确和最新,方便持份者、监管机构及商业伙伴核实公司的基本资料。

发生股份转让时,并无规定必须提交任何指定表格作出申报;但任何股份转让均应在公司于该转让发生后首次提交的周年申报表中申报。然而,对于库存股份的任何出售或转让,上市公司必须在出售或转让日期后15日内,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指定表格(表格 NSC22)以供登记。

对于上市公司及担保有限公司,公司亦应在提交表格 NAR1时,一并交付公司财务报表的核证真实副本,包括董事报告及审计师报告,以供登记。

周年申报表必须由董事或公司秘书亲笔签署,并应在公司申报日期后42日内,连同正确的周年登记费,以电子形式或纸本形式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

对于大多数公司而言,公司申报日期为其在香港注册成立或迁册日期的周年日。对于上市公司及担保有限公司,周年申报表须在公司申报日期后42日内提交。上市公司的申报日期为其会计参照期结束后六个月;担保有限公司的申报日期为其会计参照期结束后九个月。

新注册成立的公司应留意其首次申报要求,该要求可能与持续性义务有所不同。

对于注册非香港公司,周年申报表为表格 NN3,必须在注册周年日后42日内,连同正确的周年登记费,以电子形式或纸本形式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

如周年申报表未在规定期限内交付登记,逾期提交周年申报表须缴付大幅提高的登记费。

公司及公司的每名责任人均可能被检控;一经定罪,可被处以失责罚款。每项违例的最高罚款为港币50,000元;如属持续违例,则每日另处罚款港币1,000元。

公司注册处已设立电子注册处,这是一个24小时门户网站,方便以电子方式提交公司注册成立申请、指定表格及其他文件。

其他法定申报要求及提交期限


如发生以下变更,亦须提交相关申报:

表格 NR1——注册办事处地址更改通知书

  • 公司必须在香港设有注册办事处,以接收所有通讯及通知。
  • 公司必须确保在地址变更后15日内,将地址变更通知书(表格 NR1)交付处长登记。
  • 该表格必须由董事或公司秘书签署。
  • 如未能交付通知书登记,每项违例最高可处罚款港币50,000元;如属持续违例,另每日处罚款港币1,000元。
  • 对于注册非香港公司,地址变更申报表为表格 NN9,必须在变更日期后一个月内交付处长登记。“转交”地址不被接受。
  • 如需通知税务局注册地址变更,公司必须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税务局提交表格 IRC3111A。

表格 ND2A——更改公司秘书及董事通知书(委任/停任)

  • 如需申报董事的委任或停任,公司必须在委任或停任后15日内,将表格 ND2A 交付处长登记。
  • 如需申报公司秘书的委任或公司秘书停任,公司必须在委任或停任后15日内,将表格 ND2A 交付处长登记。
  • 该表格必须由董事或公司秘书签署。
  • 如未能交付通知书,每项违例最高可处罚款港币25,000元,并每日另处罚款港币700元。
  • 对于注册非香港公司,公司秘书及董事变更(委任/停任)申报表为表格 NN6,必须在变更日期后一个月内交付处长登记。

表格 ND2B——更改公司秘书及董事详情通知书

  • 公司秘书及董事必须向公司注册处申报变更,包括姓名及地址变更,以确保合规并维护准确的公众记录。
  • 作为自然人的公司秘书及董事,只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报其通讯地址,而非通常住址。
  • 如需申报公司秘书或董事详情变更,公司必须在变更后15日内,将表格 ND2B 交付处长登记。
  • 该表格必须由董事或公司秘书签署。
  • 如未能交付通知书,每项违例最高可处罚款港币25,000元,并每日另处罚款港币700元。
  • 对于注册非香港公司,公司秘书及董事详情变更申报表为表格 NN7,必须在变更日期后一个月内交付处长登记。

表格 NSC1——股份配发申报书

  • 公司必须以指定表格向处长交付股份配发申报书以供登记,载明所配发股份详情及配发总额等资料。
  • 表格 NSC1 包含股本陈述,反映公司最新股本情况。
  • 如需申报任何股份配发,公司必须在股份配发后一个月内,将表格 NSC1 交付处长登记。
  • 该表格必须由董事或公司秘书签署。
  • 如未能交付申报表,每项违例最高可处罚款港币25,000元,并每日另处罚款港币700元。

表格 NNC2——更改公司名称通知书

  • 步骤一:为公司选择新名称——公司名称可以使用英文或中文,但不得混合使用英文字母和中文字。公司可同时采用英文名称及中文名称。如拟用公司名称与公司注册处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中已有名称相同,将不获接纳。拟用公司名称亦须符合《公司条例》的相关要求;若名称包含若干字词及表述(如信托、银行等),则须在注册前取得处长的事先批准。
  • 步骤二:通过特别决议(须获得75%多数票)以更改公司名称——该特别决议以及仅因更改公司名称而作相应修订的公司章程细则,无须交付公司注册处。
  • 步骤三:填写表格 NNC2 更改公司名称通知书——如需申报公司名称变更,公司必须在特别决议通过后15日内,将表格 NNC2 连同费用交付处长登记。该表格必须由董事或公司秘书签署。
  • 步骤四:公司注册处处长将视表格 NNC2 的递交方式,以电子形式或纸本形式签发公司更改名称证明书。公司名称变更自更改名称证明书签发日期起生效。请注意,拟用公司名称是否可注册,只能在公司注册处处理表格 NNC2 后确认。如拟用公司名称不正确或无法注册,表格 NNC2 可能会被拒绝,而已缴付的费用将不予退还。
  • 对于注册非香港公司,公司名称更改申报表为表格 NN10,必须在变更日期后一个月内交付处长登记。

表格 NAA1——公司章程细则修改通知书

  • 公司只能通过特别决议(须获得75%多数票)更改其公司章程细则。
  • 如公司章程细则的任何条文有所更改,公司必须在特别决议通过后15日内,将表格 NAA1 交付处长登记。
  • 该表格必须由董事或公司秘书签署。
  • 更改公司章程细则的特别决议副本,亦须连同经公司高级人员核证为正确的经更改公司章程细则副本,一并交付处长登记。
  • 如公司章程细则任何条文或其效力因法院命令而有所更改,公司必须在该更改生效日期后15日内,将表格 NAA1 连同该命令的经盖章副本及根据命令更改后的章程细则副本交付处长登记。
  • 如仅申报公司宗旨更改,应使用表格 NAA2(公司宗旨修改通知书)。
  • 如申报现有公司章程细则中任何条文的更改,而该等条文原载于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且在该组织章程大纲注册时本可合法载入公司章程细则而非组织章程大纲,则应使用表格 NAA3(原有公司对某些章程细则修改通知书)。
  • 如因更改公司章程细则而申报公司地位由私人公司变更为上市公司,或由上市公司变更为私人公司,应使用表格 NAA4(公司地位更改通知书)。
  • 每份表格均须由董事或公司秘书签署,并须连同经核证的经修订章程细则副本一并交付。
  • 如未能交付表格登记,每项违例最高可处罚款港币10,000元,并每日另处罚款港币300元。

注册非香港公司的额外申报


表格 NN5——注册非香港公司更改宪章、法规或章程大纲等的申报表

  • 如需申报其章程、规程或组织章程大纲的任何变更,注册非香港公司必须在变更日期后一个月内,将表格 NN5 交付处长登记。
  • 该表格必须由董事或公司秘书签署。
  • 变更后的公司宪章、法规或章程大纲(包括章程细则,如有)或任何其他界定公司组织章程的文书的经核证副本,亦须随表格一并交付。
  • 如公司的宪章、法规或章程大纲(包括章程细则,如有)或任何其他界定公司组织章程的文书并非以英文或中文书写,则只须随表格 NN5 附上该等宪章、法规或章程大纲或文书的英文或中文核证译本。
  • 如未能交付表格登记,每项违例最高可处罚款港币10,000元,并每日另处罚款港币300元。

表格 NN8——注册非香港公司更改获授权代表申报表(委任╱停任)

  • 授权代表的地址必须位于香港。
  • 如需申报授权代表的委任或授权代表停任,注册非香港公司必须在委任或停任后一个月内,将表格 NN8 交付处长登记。
  • 该表格必须由董事或公司秘书签署。
  • 如未能交付申报表登记,每项违例最高可处罚款港币25,000元,并每日另处罚款港币700元。

表格 NN8C——注册非香港公司更改获授权代表详情申报表

  • 授权代表必须向公司注册处申报变更,包括姓名及地址变更,以确保合规并维护准确的公众记录。
  • 如需申报授权代表详情变更,注册非香港公司必须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将表格 NN8C 交付处长登记。
  • 该表格必须由董事或公司秘书签署。
  • 如未能交付通知书,每项违例最高可处罚款港币25,000元,并每日另处罚款港币700元。

表格 NN10——注册非香港公司变更法团名称申报表

  • 对于注册非香港公司,“本土名称”是指公司在其注册成立地注册所使用的一个或多个名称。“法团名称”是指该公司在香港公司登记册中注册所使用的本土名称,或本土名称的译名。
  • 如需申报其法团名称更改,注册非香港公司必须在变更日期后一个月内,将表格 NN10 交付处长登记。
  • 该表格必须由董事或公司秘书签署。
  • 该表格应连同由公司注册成立地相关政府机关签发的证明文件(更改名称证明书)一并交付,以显示有关更改及该更改的生效日期。
  • 如证明文件并非正本,则必须经核证。如证明文件并非以英文或中文书写,亦应连同英文或中文的核证译本一并交付。
  • 如未能交付表格登记,每项违例最高可处罚款港币10,000元,并每日另处罚款港币300元。

表格 NN13——注册非香港公司不再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通知书

  • 如需申报终止在香港的营业地点,注册非香港公司必须在终止后七日内,将表格 NN13 交付处长登记。
  • 该表格必须由董事或公司秘书签署。
  • 如未能交付表格登记,每项违例最高可处罚款港币10,000元,并每日另处罚款港币300元。
  • 如在终止营业地点后,某人不再担任该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的授权代表,该公司仍须自终止营业地点日期起至少11个月内,向处长交付另一名人士作为公司授权代表的申报表以供登记。申报授权代表相关变更的表格 NN8 及 NN8C 应交付登记。

硕富麟公司秘书服务(香港)


硕富麟为香港公司提供专业的公司秘书服务,并提供注册办事处地址及完善的配套支持。作为公司秘书,硕富麟将负责:

  • 维护公司的法定簿册及记录。
  • 提供查阅公司法定簿册及记录的渠道。
  • 准备并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周年申报表及其他申报表。
  • 就会计期限发出提醒。
  • 申报变更事项,例如公司名称、董事、注册办事处地址及股份配发的变更。

 

此外,硕富麟可提供董事会协助及支持,包括:

  • 安排会议、制定议程,以及传阅和递送会议文件。
  • 记录董事会及委员会会议内容。
  • 安排并执行股份转让及持股变更,或股息分派及资本注入。

最后,我们亦可协助处理不再需要的实体注销或解散事宜,无论是关闭单一香港实体,还是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分支机构、代表处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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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疑问,敬请与我们联系,当地业务代表将尽快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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